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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5-0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农业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的工作意见》(农种发〔2013〕5号)精神,保持打击品种假冒侵权等违法行为高压态势,我部决定继续组织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15〕1号)要求,现印发《2015年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请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抓好组织实施,下大力气推动种子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联系方式: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电    话:010-59193137,59193186 
       传    真:010-59193195 
       电子邮箱:zzjscjgc@agri.gov.cn 
                                                                        2015年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农业部、公安部和工商总局联合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以来,各级农业、公安、工商部门强化联打联动,严厉打击品种假冒侵权等违法行为,种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为保持严查严打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我部决定2015年继续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属地管理、检打联动、部门协同、标本兼治”原则,坚持部门协同与系统联动相结合、部门打假与举报维权相结合、挂牌督办与纪检问责相结合、大要案查处与公开曝光相结合、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以国家级玉米和水稻种子生产基地县、种子集散地、省际交界区域为重点区域,以近三年监管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品种和问题经营门店为重点对象,以玉米、水稻和小麦为重点作物,点面结合、深挖严打,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品种套牌侵权、未审先推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监管长效机制,使违法分子不敢造假、不能造假。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集中查处一批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捣毁一批制假黑窝点,清理一批不宜推广的品种,吊销一批违法种子生产经营证照,曝光一批种子大要案,惩处一批违法分子,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主管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启动玉米、大豆品种DNA身份鉴定体系建设,提升种子市场监管手段;进一步扩大种子质量可追溯试点范围,引导推行种子委托经营;进一步完善全国统一的种子案件信息公开汇总平台,公开办结案件信息,加强社会监督。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力争种子市场秩序尽快实现根本性好转。
三、专项行动内容
(一)企业监督检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玉米、水稻(含杂交稻和常规稻)、棉花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其中,对近年来市场监管发现有问题的、维权企业举报的和农民投诉的企业,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全覆盖检查;对重点监管企业包装经营的所有品种,要进行全覆盖抽样;对其他企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随机检查抽样。重点检查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生产经营档案、种子来源及去向、包装标签、相关生产和销售合同、品种真实性、种子质量等。我部将组织对有关省份重点企业开展督导检查。
(二)市场专项检查。各地要以杂交玉米、杂交稻和常规稻种子为重点,开展春季市场专项检查;以小麦种子为重点,开展秋季市场专项检查。要以近年来市场监管发现有问题的、维权企业举报的和农民投诉的种子市场、经营门店和乡村经销店为重点,开展市场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资质、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经营档案和台账、包装标签、委托和代销合同、品种真实性、种子质量等。对集中交易大市场,除检查上述内容外,还要联合工商部门查清各摊位的注册所在地。对种子直销入户比例较高的地区,要组织进村入户倒查问题种子线索,查清种子来源和品种真实性等。我部将组织对有关省份重点种子市场、经营门店进行督导检查和暗访检查。
(三)制种基地检查。国家级杂交玉米、杂交稻制种基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基地播种前后一个月内,组织开展全覆盖摸底检查,全面、准确掌握制种地点、品种、面积、委托企业资质及制种合同等信息,并报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种子收获前、晾晒加工环节重点检查品种真实性;在种子调运季节,重点检查调运种子的生产许可、植物检疫、去向和数量。我部将组织对维权企业举报线索和列入监管重点的基地、地块和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跟踪检查。
(四)品种清理退出。国家和省级品种审定主管部门继续清理已审定品种,退出存在重大缺陷、未提交标准样品、没有生产面积的品种。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已退出品种名单向社会公开通报,并报送我部。
(五)案件查处及公开。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种子法》规定,对监管发现的、社会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按照检打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原则,主动联合公安、工商部门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按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对于大要案及社会关注的重点案件,要进行挂牌督办;对地方保护严重、不作为、乱作为、参与违法经营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上级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当地政府启动行政问责机制。要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及时公开办结案件信息,并将公开信息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于每月5日前报送我部种子管理局。我部将通过种子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汇总平台(www.seed.gov.cn)向社会公开,做到违法记录社会可查询。
(六)完善长效机制。我部将启动玉米、大豆品种DNA身份鉴定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和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立品种SNP身份信息数据库和查询平台,探索推行标签标识品种身份信息。深化品种管理制度改革,围绕农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需要,调整品种审定的思路、标准,增加品种试验类型,优化区试点布局,提高区试、审定工作的透明度;加大对适于机械化作业、轻简化种植、广适多抗品种的审定力度,提高审定品种的安全性和适应性,满足农业生产实际需要。扩大种子质量全程可追溯试点范围,推进种子电商平台的运行,积极引导企业实行委托经营,建立种子经营和农民购种主渠道。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月)
我部组织召开种子打假专项行动视频会,统一动员部署专项行动。各地按照会议部署和本方案要求,制定省级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于1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我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1月-2015年12月)
1月起,开展种子企业监督检查,1月底前完成企业监督检查和抽样;3月15日前报送净度、水分、发芽率和品种真实性检测结果;4月底前报送品种纯度鉴定结果。
2月起开展春季市场专项检查,3月底前完成抽样;4月底前报送净度、水分、发芽率和品种真实性检测结果;9月上旬报送品种纯度鉴定结果。
1-2月我部组织对重点企业和市场进行督导检查。
2-6月,开展品种清理退出,7月底前发布品种退出公告并将退出名单报送我部。
4月份,国家级制种基地县级农业部门开展制种基地核查,5月份将核查结果等信息报送省级农业部门;省级农业部门8-11月在种子收获前、加工、调运季节开展玉米、水稻制种基地检查,11月底前报送检查结果;8-9月我部组织对重点制种基地开展督导检查。
7-8月,开展秋季市场专项检查,8月底前报送净度、水分和发芽率检测结果;8月份我部组织对重点市场开展督导检查;9月中旬前报送小麦品种真实性检测结果。
全年开展大要案查处工作。
各阶段检测和鉴定结果统一报送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我部种子管理局。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12月)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12月中旬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我部种子管理局。我部将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成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并于12月下旬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对成效显著的省份予以表扬。
五、检测要求
(一)检测指标
各地抽取的种子样品均要进行发芽率、净度、水分指标检测;同时,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进行品种纯度田间鉴定和品种真实性分子检测,常规稻、小麦种子进行品种真实性分子检测。品种真实性检测对照采用我部收集的审定品种标准样品,检测方法采用SSR分子标记法,具体检测标准由我部指定。
(二)检测安排
1.重点抽查。我部将从各省(区、市)开展的企业监督检查和市场专项检查等行动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统一组织开展检测。
2.纯度鉴定。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我部抽取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样品的品种纯度田间种植鉴定、检测结果汇总。企业监督检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样品分别寄送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江苏省农业种子南繁中心;春季市场检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样品分别寄送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湖北省种子管理局。其他样品的纯度鉴定由各省(区、市)自行组织。
3.品种真实性检测。我部抽查种子样品的品种真实性检测工作,由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统一安排具备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省级抽查样品的品种真实性检测,有检测能力的自行检测,无检测能力的可选择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4.其他指标检测。水分、发芽率、净度由省级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机构自行检测。农业部棉花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棉花种子抽样及相关检测。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在去年成立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力量,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统一指挥协调,强化与公安、工商部门协作配合,加强系统上下联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规范查处程序。检查和抽样程序合法规范是种子案件查处的关键。2014年专项行动中,一些地方抽样、生产商确认、结果通知、异议处理、证据链收集保存等环节程序不规范,直接影响结果后处理。抽样和检测单位务必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妥善留存取证、送达等证据,确保证据链完整、可追溯。省际间要加强沟通协作,积极协助抽样单位完成样品确认和结果通知等工作。对经销单位和标签标注生产商不一致的,抽样单位应尽快履行生产商确认程序;生产商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抽样单位应当立即移交生产商所在地种子管理机构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下达任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加强信息报送和宣传。各省(区、市)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专项行动工作开展和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积极宣传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成效,公开曝光案件查处结果,营造严打高压氛围,震慑违法分子。
联系方式:
1.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电话:010-59193186
2.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电话:010-59194513
3.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
电话:010-59199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