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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种情通报 (第3期)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20-03-24

2020年第一批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公告发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依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扎实开展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工作,服务品种推广应用,助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一、引种数量猛增,拓展选种空间

202036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了2020年第一批主要农作物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公告,本次共有133个主要农作物品种通过备案,其中稻品种39个,玉米品种85个,大豆品种9个。截至目前,全省引种备案主要农作物品种562个,其中稻品种154个,玉米品种247个,小麦品种109个,大豆品种52个。通过引种备案品种数量的增加,进一步拓宽了农民和经销商选择合法品种的空间,增加了品种选择的多样性。

二、搭建权威平台,引导科学选种

引种备案品种数量的增加,在增加品种选择性的同时也增加了农民、经销商选择品种的难度和困惑,降低选种不当造成的种植风险,降低引种品种适应性和安全性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我省一方面在引种备案公告中明确引种单位对备案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要求引种单位严格按照引种备案区域和种植季节进行推广,做好引种备案品种栽培技术要点和风险提示等重点事项告知工作;另一方面全省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充分利用农作物品种安全性测试平台,将引种品种作为品种安全性测试的重点,搭建品种示范推广和看禾选种权威展示平台。在生产的关键季节,组织农户、经销商实地考察品种综合性状和抗逆表现,引导农民和经销商科学选种、安全用种,主动管控生产应用风险

三、完善地方法规,保障引种品种安全

    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对引种备案品种的抗逆性,特别是对抗病性没有明确要求,引种备案品种存在一定的农业生产风险的情况,我省及时修订《江苏省种子条例》,通过地方立法对引种品种的安全性作了明确规定。202031日施行《江苏省种子条例》明确规定了引种品种抗病性指标应当达到本省品种审定相关标准;同时规定备案的引种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推广、销售的,或者发现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备案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撤销引种备案,并发布公告。这两条规定既是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突出江苏农业生产和种业发展特点,重点解决基层监管执法难点和种业发展制度性障碍,也是管控品种大面积推广系统性风险和农业生产安全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