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种子管理站: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种子生产。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并在播种后30日内,将生产地点、品种名称、生产面积等信息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产信息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农业部”的规定要求,请各市于2014年2月24日前汇总上报2013年秋播农作物种子生产信息。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信息报(汇总)表可在江苏种业网下载中心下载。
联系方式:江苏省种子管理站良种繁育管理科
2014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