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局: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我部制定了《“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0日
http://www.moa.gov.cn/zwllm/tzgg/tfw/201704/t20170424_5580727.htm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398206/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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